甲方(出租方):xxxxxxxxxxx
乙方(承租方):xxxxxxxxxxx
我与你于xx年xx月xx日就位于xx市xx区xx大街xx号xx区xx号楼(具体门牌号)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乙方长期拖欠甲方房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依据《民法典》和《租赁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第7款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约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一、现甲方要求乙方应于x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搬走,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担房屋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房子时应保证房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房屋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特此通知!
出租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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