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能领取养老金,但是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因此人民法院有权提取失信人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养老金,但会保留失信人员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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