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十九条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第二十条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第二十五条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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