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人名单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方式解除。被执行人已滑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轮让运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腊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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