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4)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