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离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执行人,但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除非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否则执行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由院长批准。
法律分析
1、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拓展延伸
如何向法院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向法院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原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件、夫妻关系证明等。在申请书中,清晰陈述您的理由和要求,说明为何需要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接下来,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执行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法院将会审查您的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法院同意,将会发出相应的追加执行通知书,并对被追加的一方进行公告或传票。被追加的一方有权提出异议或辩护。最后,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和双方的陈述,作出最终的裁决。请注意,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遵循一定程序。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和公开听证。如理由成立,执行法院将裁定追加;如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缴纳申请费用,法院将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追加,并发出追加执行通知书。被追加方有权提出异议或辩护。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请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当地法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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