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需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并提供相应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特定人群如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等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法律分析
依照1983年8月26日我国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应当携带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常驻我国或者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侨民,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证件齐全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我国民法典和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按照我国政府的规定,中国公民中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男女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他们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并具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语
根据1983年8月26日我国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需满足一系列要求,并提交相关证件。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对于符合规定并持有所需证件的男女外国人,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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