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教育局是如何核定的,如果核定为营利性,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核定为非营利性,则无需办理。
一、办理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如要有与学校教学任务相应的教研室、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教学和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有章程,章程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本单位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宗旨、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等事项。
(二)有合格的教师。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合格的教师,是指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指校舍、活动场地、教学仪器、设备以及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图书资料等。这些教育教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有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也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有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对社会力量办学,在教学规模、校舍规划面积等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是,对涉及到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学校首先要根据所办学校的规模、标准和要求,搞好财政收、支预算,保证财政对学校的拨款,或者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筹措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最低启动资金。学校设立后,也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履行审批手续的程序有哪些
(一)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
(二)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办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三)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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