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公积金的结息日,公积金结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上年余额结转的部分,按银行三个月定期结息;另一部分为本年每月缴存的部分,按银行活期结息, 到年底均滚入今年末余额, 若发生支取,一般支取前一部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