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在标准化服务方面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负有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义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