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东可分红,但不按应缴比例分。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实缴出资是义务。《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实缴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按实缴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约定除外。第35条禁止抽逃出资。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职权。
法律分析
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可以分红的,但是不能按照应缴比例分红。股东出资不足的,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拓展延伸
股东未足额出资是否会导致分红权益减少?
股东未足额出资可能会导致分红权益减少。在股东未按约定额度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的分红权益通常与其出资额成正比。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公司可能无法按照原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只能分配较少的利润。这可能导致股东的分红权益减少,影响其收益。因此,股东应该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度履行义务,以确保其分红权益不受影响。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然而,股东未足额出资可能导致分红权益减少,影响其收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确保分红权益不受影响的关键。公司应当追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应共同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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