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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法人的职务侵占罪?

2022-02-13 来源:乌哈旅游

职务侵占罪的主旨是指出了该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上是指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文章还提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及对于该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结语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明确,涉及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利用的便利。行为人故意侵占单位财物,目的在非法占有、收益或处分。即使未实现这些权利,犯罪仍成立。相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定罪处罚,以及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共犯认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可酌情减少刑罚。然而,对于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应从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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