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控制戴上手铐后又用脚踢警察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带上手铐后只是撞了一下警察,是否构成袭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因涉案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带上手铐后,无意间撞一下警察,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目的的,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撞一下警察存在明显的违法犯罪目的的,应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其一,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二,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以袭警罪也算是妨害公务执行中的一种,只是袭警罪现在作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存在,如果嫌疑人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或者使用管制刀具交通工具撞击正在办案的人民警察,给人民警察造成了一定损失损害的这种情况都构成了袭警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