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二)坚持照顾女方利益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
(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即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他人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2)夫妻均等分割;
(3)照顾无过错方;
(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5)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二、女方提出离婚的怎么分割财产
女方坚持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分割财产要注意遵循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适当的给予弱势方一定的照顾。3、如果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则应该照顾无过错方。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当然财产分割时也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