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的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并且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应为通过国家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证/已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
一、临床试验通用稽查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
NMP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等部门规章和管理规定,参考
ICH-GCP、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公认原则。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稽查,包括I~III期药物临床试验稽查、生物样本测试分析稽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临床试验稽查。
临床试验现场稽查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稽查、临床试验项目稽查、质量与风险管理稽查。
二、临床试验稽查发现问题分级
稽查发现问题可按照重要性或影响程度分级。稽查发现问题分级定义如下:
1、重大问题
危及科学、伦理、法规或执业诚信的问题;导致申办者或监管机构拒绝接受研究或部分研究、引发监管行动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并立刻
采取行动。
2、主要问题
影响科学、伦理、法规或执业诚信的问题,以及那些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发展成重大问题的问题。这些问题要求及时采取行动。
3、次要问题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如果及时解决不太可能对临床试验产生重要影响。
4、建议
稽查过程中,稽查员发现的可以改进的机会。这些改进不涉及违背稽查所依据的标准即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指南、GCP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稽查发现仅作为告知和/或建议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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