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
以下内容需要清算:
1、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
5、所得税;
6、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二步、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
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第三步——第一个纳税年度中结算清缴所得税
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在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第二个纳税年度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个纳税年度是指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在第二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第五步——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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