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的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2、接受履行的义务。
3、请求保护债权。
4、处分权能。
一、法律上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法律上的附随义务包括以下: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二、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常见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三、房屋预告登记有哪些用
房屋预告登记具有以下功能:
1、权利保全的有效性。通过预告登记,债权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记录和公示,使任何与预告登记请求权内容相同的房地产处分无效,实际上是为了保证请求权能够实现并产生预期的物权效果;
2、顺位保全效果。指实际发生预告登记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变更时,按预告登记顺位登记;
3、破产保护效果。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仅可以对抗不动产物权人,从而保证请求权人取得不动产物权,还可以在不动产物权人破产时排斥其他债权人,从而达到请求权人指定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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