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何为对赌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二、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认定了无效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所以法院不承认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该类对赌无效;但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股东和其他方的对赌是有效的。当然对于对赌赔偿还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赌协议中有关公司财务业绩、公司上市、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公司股份的约定如未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认定合同无效的要素。三、对赌协议中补偿的利息条款无效对赌协议中一般约定,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因此,若对赌协议中明确是补偿对方的本金利息,那么就应该遵循上述条款。当然若约定其他与利息无关的赔偿条款,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仍然对赌有效。看来,以后,对赌协议不能再约定利息补偿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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