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甲方以工程不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的作法是不对的。应该按合同约定按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乙方施工中没有达到,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给予乙方时间进行返工,返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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