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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