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少于两个人,有见证人或被搜查人的相关家属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其他情况不允许进行搜查,否则会涉及到违法。同时检查与搜查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检查是指检查工作用心查看,是行政部门或领导机关检查用语;而搜查是司法机关的侦查措施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搜查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执行,法律赋予他们是有搜查权的主体。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身、住处等,搜查的地点包括人的人身、住处、办公场所、物品及有关地点等。搜查时除遇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有见证人和被搜查人的家属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共同签字,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字,应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有证据证明非法经营业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具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情节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交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搜查权,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搜查。这样做,既打击非法经营业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烟草专营的秩序,烟草执法人员的行为也构不成非法搜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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