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收到工商投诉的,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形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