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要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男女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查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认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调解无效后,会同意离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认定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存在修复可能的,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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