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一定的条件,异地可以补办身份证。异地补办身份证条件如下:
1、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非第一次申领);
2、没有相貌或指纹与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异地办理情形;
3、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实施异地办理服务;
4、异地所指是跨行政辖区的,同县区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
5、没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6、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一致可以,确认身份的。
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流程:
1、异地补办身份证首先需要目前所在城市的居住证,如果没有居住证的话,办理居住证需要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如果是租房住的话,需要租赁协议;
2、用户口单页原件,即可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3、如果是在异地补办身份证期间,需要出差住宿的话,要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3个月,3个月内临时身份证和普通身份证是一样的法律效力的;
4、在异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时候,除了居住证还要有户口本的单页原件和复印件,准备好了之后,到当地派出所还要进行免冠正面照片的采集;
5、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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