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误工费,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残疾赔偿金。7、被抚养人生活费。8、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难以主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事故后,如果发生住院等,医生是不开假条的,以病历记录为准。基本痊愈离开医院持续进行门诊治疗或康复,同样以病历和诊疗凭单为准进行主张。但如果没有合法的转院手续,就自行找医院(比如回乡)治疗康复;或者没有复诊记录(因此不存在假条),自己在家休息半年,那就没有办法证明存在误工问题了,尤其是医生意见认为已经基本痊愈可以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没开假条,那医院的其他单据是否留存?要看病情严重度而看是否耽误工作,并计算误工费,如果你的病根本不值得休半天之久的话,那肯定是没有误工费的!,误工费一般以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据此,你应该尽快让医院出具证明,确定误工的天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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