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应举证证明:
1、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病历、医疗费票据、签订的医疗产品使用风险告知书,以及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材料;
2、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包括产品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医院实际使用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造成的缺陷;
3、患者有损害后果,如造成患者病症加重、死亡等身体伤害,以及医疗产品在身体内断裂、变形造成的精神伤害等;
4、患者的损害与医疗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通常通过诉讼中的鉴定程序予以明确。
医院、医疗产品生产者、血液提供单位则应举证证明:
1、不存在医疗产品缺陷,医院应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医疗产品有合法来源、产品有质检合格书,即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谨慎注意义务,生产厂家应举证证明有医疗产品生产资质,产品质检合格;
2、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产品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医院可以举证证明损害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生产者可以举证证明是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害等。
一、医疗器械的常见类型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
2014年3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从即日起,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医疗器械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扩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五种行为。专项行动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通过暗访调查、集中排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专项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和使用,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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