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单位辞退员工需符合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试用期可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同时,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有权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间单位辞退是否能够随意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按经济补偿的双倍来支付赔偿。试用期可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辞职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单位权力与法律限制
在试用期内,单位对于员工的辞退权力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符合合法、正当的原因,并且按照程序进行。试用期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而是为双方提供一个相互了解、评估的阶段。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因为个人偏见或歧视而辞退员工。同时,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试用期内,单位的辞退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必须依法操作,确保公平和合法性。
结语
试用期内,单位对员工的辞退权力受到法律限制。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有合法、正当的原因,并按程序进行。试用期并非单位随意辞退员工的时期,而是为双方相互了解、评估的阶段。单位辞退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因个人偏见或歧视而行事。同时,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辞退权力受法律限制和约束,必须依法操作,确保公平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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