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满18岁的少女发生关系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如果对方已满16周岁且为自愿则不犯法,如果少女并非自愿,则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