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后要求对方将剩余赔偿款分期赔偿。也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暂时无力赔偿的可以暂行中止,待肇事者有赔偿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
交通肇事者无力赔偿情况,可以按照司法解释,根据补充赔偿责任进行处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就此交通事故可以与肇事者的雇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处理。交通肇事中,需要肇事者承担的责任比较多,就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交通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其中刑事责任并不是一定要承担的,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有这方面的责任。而要是交通肇事赔偿不了的话,其实不能认定就一定构成犯罪,那么此时肇事者其实不一定会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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