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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13 来源:乌哈旅游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个多数主体责任,债权人可以有一个,但债务人必须是多个。连带责任中任意一个人,对违反法律经营所产生的后果需要负全部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债务义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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