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在进行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之前提出,由双方当事人对病历材料进行质证,患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2、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文件检验、笔迹鉴定,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后再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大小,但是病历真伪鉴定最好慎重,因为现实中很难做到患者举证证明病历是伪造的。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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