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2021-10-25 来源:乌哈旅游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满意可向法院起诉。另外,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强制执行等。劳动者有权要求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并加发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是有补偿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一个月的标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在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要离职,首先需要书面向单位递交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信),理由要写上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以及支付辞职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辞职信要一试两份,递交的时候,让单位签收一份,如果单位拒签收,可以通过快递向单位寄一份,留下快递单作为辞职者已经书面递达的证据。如果与单位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自己的基本资料,然后去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的,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一)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二)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四)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是有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都可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最先选择的方式是跟公司进行协商,明确工资的发放时间,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可以通过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公司提出要求,并在必要时寻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时,可以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并要求支付应得的工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劳动部门或仲裁机构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