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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05-13 来源:乌哈旅游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根据《刑法》规定,涉案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如果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讨债公司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

讨债公司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许多国家,讨债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并且扮演着债务追讨的角色。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讨债公司可以为所欲为。根据法律,讨债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限制,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和合理。他们不能使用威胁、恐吓或滥用权力的方式来追讨债务。如果讨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因此,讨债公司应该谨慎行事,遵守法律,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合理合法的债务追讨是讨债公司的职责,但不能以非法手段敲诈勒索。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涉及威胁、要挟并索要公私财物,将受到法律制裁。讨债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合理,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因此,讨债公司应谨慎行事,履行法律责任,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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