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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别人身份证上班交的社会保险

2020-06-06 来源:乌哈旅游

身份证持有人证件号码被他人冒用或借用(社会保险卡头像为身份证冒用或借用者),造成身份证持有人无法正常参保,此类情况的参保及信息变更处理如下:1.开具社会保险联络单:身份证持有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冒用或借用身份证处罚决定书(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社会保险卡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原件)以及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须有头像信息)原件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信息核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开具社会保险联络单,并在社会保险联络单中注明持有人身份证头像与社会保障卡的头像不一致情况。1)、“公安部门出具的冒用或借用身份证处罚决定书”,只要是公安部门出具的即可,没有要求一定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2)、“户籍证明材料(须有头像信息)原件”,该证明材料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请提供材料至前台审核。2.参保信息变更:(1)身份证持有人为在职参保人员,且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持有人一致,应由当前参保单位出具员工参保缴费情况说明(注明参保人员在本单位的参保时间、缴费身份、缴费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联络单及员工参保缴费情况说明到地税柜台办理个人参保或信息变更。若为减退人员,由离职个人携带社会保险联络单到地税柜台办理参保或信息变更。(3)身份证持有人凭地税部门反馈的社会保险联络单到社会保险部门重新制作社会保险卡,保障参保人享受当前的社会保险待遇。

拓展资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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