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的银行卡取钱方法如下:
1、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把卡内余额转帐给别的银行卡帐户;
2、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电话临时挂失,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到银行卡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银行卡或办理销户手续;
3、通过快捷支付或网上银行付款等方式在网上消费卡内余额。
银行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口头挂失指因遗失银行卡、存折、存单而办理的临时性挂失,而办理口头挂失后用户遗失的银行卡、存折、存单在挂失期内将无法继续使用。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有效期内用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口头挂失时银行用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号或账号、户名、住址、余额等信息供银行验证。正式挂失区别于口头挂失,正式挂失后的帐户已经被冻结,即使有配套的存折,甚至又找到了挂失的银行卡,在补卡之前也不能正常使用。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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