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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