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看购买主体,但还是要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其次。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后,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如果不是本村集体的组织成员,是无法享受本集体给予村民的宅基地待遇。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和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六条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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