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生工伤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利于及时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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