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摩托车强制报废必须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办理地点(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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