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三十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两千元的,按照两千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一千五百元的,按一千五百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四百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三百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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