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月xx日xx时,司机xx驾驶xx车于xx路段与xx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
事故发生后,xx积极与被害人xx的亲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xx赔付xx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在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协商经济赔偿,通过各种途径筹措赔偿款。
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作为死者的家属,我们对于xx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判处。
此致
xx县公安局
xx县人民检察xx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xx(死者之父)
xx(死者之妻)
xx(死者之子)
xx年xx月xx日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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