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违约有以下四个区别: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础。只有当有效合同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时,才能产生违约民事责任;
2、主体不同。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具体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违约主体是具体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违约主体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不同侵权行为侵犯的侵权权利是绝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和针对普通人的义务上;违约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义务和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上;
4、不同责任的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违约行为的实施将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和构成上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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