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
(2)、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实际案情对犯罪分子判刑。
法律分析
一、诈骗多少金额判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实际案情对犯罪分子判刑。
2、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
(2)、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罪从严惩处的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二、诈骗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将根据实际案情和金额大小来判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于通过发送虚假信息、骗取救灾款物、以赈灾名义实施诈骗等情况,法律将从严惩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诈骗犯罪行为人认罪、悔罪,并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如果近亲属谅解,一般情况下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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