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出让方式有: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挂牌出让;
4、协议出让。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依据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二、拆迁补偿费缴纳契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三、土地拍卖适用范围
土地拍卖适用范围如下:
1、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
2、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3、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土地;
4、法院判决需要拍卖偿还债务的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形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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