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取得方式,包括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中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私自录制的谈话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但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对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笔录等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也可以使用。
法律分析
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前提是取得该证据的方法合法,并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对于离婚案件中使用录音作为证据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确保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可信;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但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反驳理由不成立。根据法院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或勘验笔录等证据,若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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