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选择在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般都会力争将争议提交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做除了便于仲裁和对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可以信任的因素外,更重 要的是当事人对本国的仲裁机构比较熟悉。
(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对方当事人极力坚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在本国或者在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的情况下, 往往作出这样一种选择。有时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策略考虑也可能与对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3) 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机构难以达成在其本国常 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作出一种妥协性的选择,即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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