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已过,且没有任何违反该强制方法的行为是当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要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取保候审方法应该解除。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首先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并阐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出现任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然后由办案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办理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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