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最新监狱减刑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条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监狱罪犯请求减刑、假释,由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并将减刑建议报监狱管理部门审查。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复核意见,交监狱减刑假释复核委员会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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