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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场地租赁合同

2021-11-16 来源:乌哈旅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出租方是位于武汉市 号铺(“该商铺”)的合法产权人,拟将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商铺租赁及相关物业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该商铺的位置: (见附件一:图示)。

  1.2该商铺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建筑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1.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商品类别)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二、租期

  本合同租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为乙方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须承担免租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能源费。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为计租起始日。

  三、租金

  3.1该商铺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3.2租金支付期限:

  每三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5天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

  3.3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本款约定的乙方支付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其中应向该商铺所在商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支付款项或费用的账户由物业公司另行书面指定。甲方指定账户:

  四、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其支付期限

  4.1乙方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对商场及该商铺的统一物业管理制度,即甲方与物业公司达成的“业主手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见附件二:业主手册)。

  4.2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乙方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即乙方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本物业管理费包括该商铺应分摊的商场夏天空调制冷费和公共区域的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有物价部门的批准调整物业管理费,乙方应当遵守调整结果。物业管理费以每三个月为一个计费期。首期物业管理费应与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同时支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在每个计费期结束前15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下一个计费期的物业管理费。

  4.3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实行分户计量),并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能源费用交物业公司代为缴纳。

  4.4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超过15日,则物业公司有权选择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保证金

  5.1为了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交纳,乙方同意交纳租金保证金和经营质量保证金。

  5.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计: 元人民币。如乙方未能如约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从租金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抵,租金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租金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物业公司一次性交纳经营质量保证金 元作为乙方遵守商场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的保证金。如乙方发生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从经营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抵,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在接到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经营质量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在本合同租期内,如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或物业公司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六、迟延履行金

  乙方延期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该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付之日直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甲方和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装修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

  前述甲方和物业公司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物业公司的指正或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物业公司因此对乙方的装修行为承担责任。

  7.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7.3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否则,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由此所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7.5乙方承诺其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独自承担责任。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物业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给予赔偿。

  7.6乙方可自行为其位于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八、该商铺的交还

  8.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乙方应当在保证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原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合理损耗除外)交还甲方。

  8.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或物业公司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市场价格的双倍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支付违约金不免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九、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转让商铺应提请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书面转让通知后3日内做出答复,如3日内未答复或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与甲方达成买卖协议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方保证本合同内容继续适用甲方。

  十、税费

  甲方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相应税费。

  十一、合同终止与解除

  11.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1.2本合同项下租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30日内与甲方另行达成续租协议。

  11.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三个月的租金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该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11.5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租期结算,物业管理费和能源费按租期内实际产生费用结算;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该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11.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如果乙方不按第八条约定归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6.1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11.6.2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应付款项或费用超过15日的;

  11.6.3未经甲方和物业公司事先同意,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严重破坏行为;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场良好形象和声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物业公司限期内予以纠正;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停业整顿。

  十二、特别约定

  12.1如果需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商铺合并承租的,乙方同意与相关商铺出租人同时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12.2为了商场的整体经营效益,甲方授权物业公司对需要合并管理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此安排。

  12.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全面了解商场经营政策和经营方式,而且已充分认识经营风险,乙方在享有经营成果的同时承担经营风险。

  十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违约责任或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联系地址或电话

  15.1甲、乙双方按照下列地址或电话送达通知或答复,视为送达:

  15.1.1甲方地址和电话:

  15.1.2乙方地址和电话:

  15.2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和附件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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