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有关规定,以下代表了本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
一、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间是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理由是:
1、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义务,不属于超过仲裁时效因而不被仲裁与法院支持的情形。因为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该状态一直延续到上诉人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之时,对这种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所限制。
2、由于被上人始终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依法“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被上诉人是否还应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上诉人认为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注意,是“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口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也是立法机关针对此前企业普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广大劳动者权利无法保障的恶劣情形专门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强制性推行书面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注意,法律在此强行“视为”的仅仅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并没有就此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且该款前半句中也明确使用了“书面劳动合同”,与后半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明显对比,也显而易见地反映出立法者的本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的法定强行性义务,无论何种情形未签订者均属违法;超过一年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来支持,而对于此时的用人单位,则仍需继续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所指“应当订立”的情形,结合该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当然也包含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按一审法院的理解,双方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仍负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违者被上诉人仍应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
④假设按一审法院的理解,社会上将会出现一个明显不合理和有违公平的现象:用人单位只要拖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一年期满后,双方就根本不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因为此时《劳动合同法》所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经在事实上不能适用于用人单位。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大相陉庭!
综上,一审法院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被上诉人不判处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之责任,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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